在我國,法律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益而存在的。一般來說,法律案件公民會最主要接觸到的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就要由刑法來處理。我國的刑法中有一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那么,危險物品肇事罪法條的一些內容都是些什么?
一、[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關法律]
《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運輸危險品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前款行為,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沒收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于問題的解釋》 1993.10.11 法發[1993年28號]
怎樣理解《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一)本款規定所稱的“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蝕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其具體范圍,按國務院及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認定。
(二)本款規定所稱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攜帶上述危險品而發生爆炸、燃燒、泄漏事件,致人重傷一人以上;致人輕傷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暫時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后果的。行為人實施本款規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別嚴重后果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所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從重處罰。
危險物品肇事罪法條的一些內容大致就是這些了。刑法的出現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類似這種危險物品肇事案是會嚴重威脅公民或公共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所以,刑法上對于這項罪名的規定一定要合理,從而保護公共社會治安安全和個人人身利益。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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