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定罪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論的推理,三段論的大前提便是法律規定,要準確運用法律規定必須對法律規定進行符合罪行法定原則的解釋,主要的解釋對象便是條文中的構成要件要素,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是什么很多人不清楚,那就由律霸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相關的刑法問題。
一、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1)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認識的活動即可確定的要素。如刑法第320條所規定的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為"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中,"提供"、"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即屬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2)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評價的要素,或者說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活動、需要法官的補充的價值判斷的要素。大致可分為三類:
a.法律的評價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
b.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入戶搶劫中的"戶"
c.價值的評價要素。猥褻、淫穢物品等,
注意,毒品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
(3)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區分:
a.二者的區分具有相對性 。例如,"人"通常認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死亡標準不同,也導致了需要具體判斷。又比如,作為盜竊罪的對象的財產,一般認為屬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盜竊電力等無體物是否屬于盜竊財產,也存在過爭論。
b.二者區分的意義:有利于故意的認定以及事實認識錯誤與法律認識錯誤的區分。
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中,對于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概括的事實即可,不要求認識到要素的具體內容。對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要素的內容,但不要求行為人作價值評判,因為價值評判是由司法人員進行判定的。請看如下三個例子:案例一:張三對李四說,"你去殺他",李四不知道被害人的年齡、姓名,將被害人殺害,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即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人"即可。
二、構成要件要素的其他分類
1、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1)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入罪的、加重處罰的。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出罪的、減輕處罰的。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客觀要素。
(2)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并非任何犯罪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3、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如財產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1)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面的要素。如行為主體、身份、行為、結果。
(2)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
注意二者的區分:是只要存在于人的心理,還是必須在客觀上有所表現。
《刑法》第385條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原司法考試試題認為屬于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綜上所述,對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清晰認識有助于我們在理解刑法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對刑法條文進行解釋和運用,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只有把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規定理解清楚了,才能在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構不構罪的判斷,當然,除了司法工作人員以外,我們也應當加強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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