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也許是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做的事,那么,你聽說過危險駕駛嗎?危險駕駛并不是單單指一種駕駛行為,而是許多駕駛違法違規行為的總稱,在我國,涉嫌危險駕駛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種罪是一種刑事犯罪,而很多人搞不懂危險駕駛罪最新解釋的內容是什么,也不知道它的判刑標準是什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危險駕駛罪是一個在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類型,也就可以看的出來國家對于交通安全的重視,而危險駕駛罪最新解釋中也可以看出來這種犯罪的處罰力度都在不斷加強,相對于酒駕醉駕等駕駛類犯罪,危險駕駛罪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要更大,所以遵守交通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醉駕、危險駕駛罪中的法律標準是什么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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