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并且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人,那么如果未成年犯了偷竊罪應該怎么處理了?下面就由律霸小編來為您解答未成年人偷自行車該怎么處罰?希望能夠為您帶來一定幫助,為您的困惑帶來一定的解答。
按照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996年刑法修訂后,不滿16周歲的人,不再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刑法規定將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已滿16周歲,故在這之前的盜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滿16周歲前后,均實施盜竊行為,也僅應對其年滿16周歲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16周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一并作為犯罪追究。
同時,對于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16周歲以前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應計入“多次”。
在對未成年人具體量刑時,要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改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的,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盜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
一是區別對待原則。盡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并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發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于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未成年人則處于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于處罰。
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于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⑵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⑶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只會進行思想教育處罰,如果是年滿16歲未滿18歲,將會給予一定的處罰,但是在量刑方面不會很重。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記錄可以消除嗎?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嗎?以后還能查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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