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了班之后,若員工想要要加班費的話,則首先要是在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加班。若是在周末加班,并且之后也安排了補休的話,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可以拒絕支付加班費的。那要是在其他情況下安排加班之后,員工可以怎么要加班費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可以怎么要加班費
(一)、什么是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chǎn)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chǎn)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shù)玫胶侠淼膱蟪辍趧诱叨裕影噘M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guān)規(guī)定關(guān)于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不給加班費怎么要
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二、誰承擔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司法審判領域的一個難點,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有保存考勤記錄的法定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加班事實應根據(jù)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進行確定。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一方面明確了加班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另一方面也為盡可能保護勞動者權(quán)益留了一點小尾巴:“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但總的來看,未來一段時間內(nèi),勞動者如要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加班費,需要在工作期間注意搜集維權(quán)證據(jù),比如真實有效的考勤記錄、簽到打卡表格等相關(guān)材料。
然而,此次《司法解釋(三)》的出臺,企業(yè)并不能輕視加班費的管理。企業(yè)仍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工時、工資和考勤休假制度,通過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來有效預防加班費支付事項上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要是勞動者主動加班的話,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向單位要加班費。因此,各位需要注意并不是只要加班了,就都可以主張加班費。還需要看是否是在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加班。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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