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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并不屬于單位的正式員工,但此時勞動者也是要給用人單位實際創造經濟價值的,因此單位也應當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數額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那實踐中,單位應該怎么支付試用期的工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么支付試用期的工資
由于《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干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于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此時勞動者就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為避免因為試用期工資產生糾紛,建議在入職之前就與單位約定清楚試用期的工資報酬。若不幸產生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幫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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