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拒執罪大都發生在債務債權糾紛當中,其中有些老外的做法也真可謂是顛覆了現在人們的三觀,這些人當初在借錢的時候是各種獻媚,在履行正常的還款義務的時候卻表現出了人性及其自私的一面,刑法當中規定的拒執罪是包括罰款的。那么,在我國拒執罪能罰多少錢?
在我國拒執罪能罰多少錢?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可見,拒執罪的罰款通常都是在一萬元以下的,如果是單位的話罰款達到了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但是這個需要人民法院結合拒執罪的實際案情來確認罰金的,跟當事人這種拒執行為相關的利害人員,其實也是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各種手段能夠盡快的督促當事人還款的,不關法院罰當事人多少的錢,都沒辦法彌補給當事人實際造成的損失的。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交通事故逃逸賠償后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2021-02-23汽車事故去處理人傷怎么調解
2021-03-06行政復議還拘留嗎
2020-11-17基層干部沒有依法辦事怎么舉報
2020-12-25被撞做理療報銷嗎
2020-12-28訴請解除贍養協議可否認定無效
2021-02-08交通事故訴前鑒定后多久立案
2021-03-10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期限
2021-01-13掛車未投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07擔保協議不寫借款人可以嗎
2021-01-20離婚法院調解書不見了怎么辦
2020-11-22房屋的遺產繼承可以選擇放棄嗎
2021-02-04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該如何擔責
2021-01-06關于建筑糾紛工程量鑒定的規定
2020-11-14訴訟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途徑有哪些
2021-02-26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的應該要如何處理
2021-02-04競業限制代簽合同的效力
2020-12-05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2020-12-27資產重組職工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05了解人壽保險的受益人的知識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