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法治社會上,當我們遇到權益被損害的時候,我們都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向法院進行訴訟來保護我們自己,法院在受理我們的訴訟申請后,就會向原告和被告發開庭文書,法院會根據我們提供的相關證據及我國的相關法規來進行審判,當法院的審判結果出來后我們就需要按照法院的審判結果去執行,如果我們拒絕執行的話那就是違法的,那么我國的拒執罪能判幾次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我國的拒執罪能判幾次?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沒有只判幾次的說法,實施了多少次拒不執行行為而且情節嚴重,那就判幾次,當然判決之前實施了兩次行為,那肯定是判決一次,但如果刑滿釋放后又實施了這樣的行為,那也是同樣又可以判決的。
二、拒執罪的后果及情形有哪些?
“拒執罪”應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司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于我國的拒執罪能判幾次相關內容,拒執罪不存在判幾次之說,一次拒執罪就會被判一次,如果第二次又犯拒執罪將會又判一次,但是第一次判跟第二次判是沒有關系的,拒執罪情節嚴重的除了罰款我們還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我們對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服,我們是可以上訴的,但是拒執的行為吃虧的肯定是我們自己。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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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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