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刑法當中,主要是關于一些犯罪行為進行的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對于自己的犯罪罪行供認不諱,并且認罪態度好,那么法院在進行量刑的時候會考慮這些情節。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公安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安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為確保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第四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照法律規定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
第五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其他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七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八條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記錄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
對擬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十條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具結書。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首先,在這里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不適用,認罪認罰相關規定的一些范圍,比如說,犯罪嫌疑人他是屬于精神病者。除此之外,再自愿認罪的情況下,還需要簽署具結書。具結書是需要移送給相關的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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