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的行為,受到各種法律規范的約束,對于一些行為,必須得到國家執法人員,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的同意之后,才能具體施行。不少民事主體為了簡化程序,會選擇向相關的職員行賄,此種行為是犯法的,如果行賄人不認罪怎么辦?
一、如果行賄人不認罪怎么辦?
行賄罪如果堅決不承認怎么辦?可以搜集證據。一般要通過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行賄,比如行賄的物品、財產、時間、地點,受賄人有沒有相反的證據或者否決的證據,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證據印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能定無罪。
二、個人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后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于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鑒于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于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于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必須要在掌握具體的證據之后,才能判案,行賄罪的原因是多樣的,對于相應的民事主體,不承認自己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需要在收集齊全證據之后,司法機關才能斷案,否則不管是否給民事主體的行為造成侵害,都是會受到相應的懲罰的。
行賄受賄罪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關于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
怎么對單位行賄罪中的法定代表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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