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對自己的身體或者利益有損害的事件,當我們遇到這些事情或者矛盾后,我們都會想到向法院訴訟來解決,法院在了解相關情況后并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證據經核查后并會給我們審判出一個結果,但是有些人就會對審判結果不服然后拒絕執行,那么最新拒執罪逮捕的情況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拒執罪”應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于最新拒執罪逮捕的情況有哪些相關內容,當面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卻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是可以申請逮捕的,并且我們還要負相關的刑事責任及罰金,如果我們對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服,我們可以再上訴的,千萬不要用極端的方式去解決,最好吃虧的還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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