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顧名思義就是不是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的大規模的集資行為。由于非法集資一般都是以低投入、高回報為誘餌,并且對所謂“入股”的資金沒有嚴格的限制,本著“一分不放過,多多斂財”的心態,對民眾進行洗腦式的蠱惑,往往使受害者苦不堪言,那么,我國法律如何界定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
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
集資特點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后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雇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能夠提高警惕,對那種“天上掉餡餅”的騙局能夠保持較高的防御心理。不要輕信更不要輕易交錢。如果身邊發現這樣的違法行為 ,建議第一時間求助于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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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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