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他人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的侵害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一般非法集資的款額被追回,會將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此時需要將金額返還給受害者,具體來說, 非法集資追繳賠償順序 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追繳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非法集資判決后追繳需要注意的問題:
1、要界定贓款的范圍
非法集資行為的贓款數額是指行為人從被害人處所吸收或實際騙取的資金總數。由于在此類犯罪中,行為人會將部分籌集所得資金或騙取的資金用于支付中介組織或人員的中介費、手續費、提成,或者用于支付行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用后期集資所得款項支付前期向被集資人承諾的高額利息,因此,以上諸項應當計人贓款總數。但是案發前已歸還受害人的數額應當予以扣除。
2、要確定追繳主體
實踐中,非法集資犯罪贓款之所以追繳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沒有明確的追繳主體和職責,不僅立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法院在判決中也只是籠統地做出“依法對贓款進行追繳”的表述。因此,在司法實務中,由于主體不確定、責任不明確、手段滯后等原因,往往導致喪失最佳追繳時機,涉案群眾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為群體性上訪等危及社會穩定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我們認為,贓款的追繳應屬偵查機關的職責范圍,確定非法集資款的數額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不僅要查清包括集資贓款數額在內的犯罪事實,還要負責追繳贓款,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發布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規定的公安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工作中的職責包括:“受理單位或個人舉報、報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非法集資活動單位或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可見,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等強制性措施,追繳贓款,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當然,贓款的追繳必須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判決生效后的各個階段進行,直至全部贓款追繳完畢。
3、非法集資犯罪中贓款的追繳其實就是一個刑民交叉問題
即行為人所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既觸犯了刑事法律,又涉及到被害人的贓款返還請求權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司法處置的重點一方面在于對被告人的準確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在于使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們認為,對于非法集資行為中的刑民交叉問題,應當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即在非法集資產生的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中止民事訴訟,轉入刑事訴訟程序,公安機關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實并經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交由法院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審判,再針對涉及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或者在審理非法集資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糾紛。“刑事優先”的司法處理機制,有利于偵查機關通過強制措施防止行為人隱匿、轉移贓款,從而可以最大限度挽回涉案群眾的經濟損失。
是由刑事法律規范,所明文規定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在已經確定掌握了某民事主體實施的非法集資的行為之后,才能將追回的集資額進行返還,一般來說,不能得到足額的返還,故而需要按照既定的比例,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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