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來講,其實都是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少不了要對共犯做出認定,畢竟此時區分不同的身份,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是不一樣的。那么開設賭場罪共犯認定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共犯認定是怎樣的
《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本條規定參照了《2005年解釋》和《2010年意見》的有關規定,也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情況。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并從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二、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開設賭場罪來講,存在共同犯罪并不奇怪,當然既然構成了共同犯罪,那就是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而對于共犯也要進行認定,區分不同的身份。畢竟從法律角度來講,不同身份的共犯此時的處罰原則是不一樣的。至于怎么對開設賭場罪共犯認定,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開設賭場罪的定義及相關司法解釋
怎么認定賭博罪,它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賭博罪自首會減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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