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人,不允許任何人非法的對他人的人身進行拘禁,這樣不僅會侵犯對方的人身權,同時達到一定程度還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即非法拘禁罪。那么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是多少條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是多少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他人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中對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做出了相應規定的,至于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是多少條,即238條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實踐中并非只要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就一定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畢竟對于此罪也是有相應的立案標準規定,而這樣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非法拘禁罪無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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