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并且是一種團和組織的犯罪行為,將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對于社會的影響是極其惡劣的,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對于非法集資的處罰有詳細的解釋,對于主要犯罪人有嚴厲的處罰,那婁底6000萬非法集資處罰是什么?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婁底6000萬非法集資處罰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
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于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于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非法吸收資金的方式也在不斷擴展和增加,在實際生活中,我們還需要在生活細節中學會鑒別非法行為,只要符合以上法律特征,行為人實施了以下行為的,即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所有投資者都深惡痛絕的,因為非法集資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是慘重的,一般非法集資涉及的資金我比較大,如果是6000萬的非法集資金額已經屬于數額極其巨大,按照我國相關法規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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