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嚴重后果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嚴重不負責任和重大環境事故之間需要具有因果關系,即前者導致后者發生,否則不構成本罪。另外,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那么,什么叫環境監管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如何處罰?請看下文分析。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408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2.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什么叫環境監管失職罪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概念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上是過失。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環境監管失職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只有發生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其次,行為人是出于嚴重不負責任的過失心態;再次,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關于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內容,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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