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罪其實也就是《刑法》中規定的放火罪,這與失火罪是不同的,畢竟縱火罪屬于故意犯罪,但失火罪僅僅是過失犯罪。因此在具體的量刑處罰上面,對縱火罪的處罰就會比失火罪的處罰重。那究竟我國法律中對縱火罪的處罰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叫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放火罪該如何認定?
關于放火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于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
(三)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四)一罪和數罪
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毀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并罰。
(五)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
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三、放火罪的處罰標準
根據本條和第115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因此要是行為人主觀上僅僅是過失導致了火災的發生,此時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失火罪而不是縱火罪。《刑法》中對縱火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也可以說縱火罪屬于危險犯,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此時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即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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