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部分人都知道信件和電報屬于個人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在實際生活中,大家收到郵局寄來的信件和電報時,往往會先下意識的看看信封完整程度、是否破損或被打開,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否被他人窺視,這就是一種自我保護隱私權的行為,那么,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電報罪的定義是什么呢?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電報罪的定義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電報罪的認定
1、本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電工作人員按照刑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后,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仍以本罪論處。
2、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本法第397條的規矩,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3、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4、貪污罪與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的界限
本條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盜竊財物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從重處罰。它雖具有貪污罪的性質,但同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體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方面都有從郵件中竊取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從郵件中竊取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職務無關,一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情,熟悉內部活動規律等,實施盜竊郵件中的財物。
綜上所述,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電報罪的定義就是郵政人員擅自打開、隱藏或丟棄他人發送的電報的行為,本罪的認定主要是郵政人員是否私自行為,如果有公檢法機關的授權則不認定,如果犯罪人不是郵政人員、是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的、也沒有偷竊財物,那么也不認定為本罪。
隱私權相關法律法規
哪些行為會侵犯他人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判刑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學校是否可以做質押
2021-01-10已被抵押的房產能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1-01-14如何寫反擔保保證合同
2021-02-25婚前財產公證
2021-02-15有規定孩子三周歲內離婚歸媽媽嗎
2021-01-29刑事拘留后多久下達逮捕證,逮捕的條件
2021-02-09不可撤銷的擔保合同幾年失效
2021-02-24家庭冷暴力多久可以離婚
2021-02-23婚后男方出軌如何離婚
2020-12-20水電安裝勞務分包給個人合法嗎
2021-03-20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2020-12-27航空意外險可以買幾份
2020-12-012020遼寧企業三險比例
2020-12-11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
2021-03-18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24代理人錯簽保單怎么辦
2021-01-29家庭保險公司不足額理賠怎么處理
2021-03-1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什么
2021-03-21人身保險的特點
2020-12-13土地轉讓合同如何寫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