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兒童是在我國是非常弱勢的群體,因此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兒童的相關保護,這種保護當然也包括法律上的保護,比如說在我國刑法上規定的強制猥褻兒童罪,那么強制猥褻兒童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念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于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對于“暴力”的定義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對于“猥褻”的解釋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首先需要為大家明確的一點是強制猥褻兒童罪在我國刑法上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他指的是使用脅迫暴力或者是一些其它的強制手段強制猥褻兒童。如果大家對于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小編建議咨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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