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都說現(xiàn)在是人情社會,但要知道把握好度才是人情交際,這把握不好度沒準兒就成了賄賂,所求的是什么心里都明白。索性這入罪還有個身份要求,需要是向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今天我們就一起看看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一、行賄罪的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xù)費),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三、量刑標準
(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為謀取私利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從一定程度上來看,不僅是個人自私的行為,更是一種對國家權力的污染,罪責入刑,行賄罪是重罪,最低的起刑標準都是五年,切勿輕易嘗試。故應知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自己的言行定下不可逾越的尺度。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向我們咨詢。
?關于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guī)定
?犯單位行賄罪怎么處罰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財產保全可凍結配偶的嗎
2021-02-09婚內協(xié)議效力與離婚賠償
2021-03-14假離婚被真離婚怎么辦
2020-12-17我國最新喪葬費賠償標準
2020-11-16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怎么立
2021-02-27云南省農村建房超面積如何處罰
2021-03-17單位未支付競業(yè)補償金如何處罰
2021-01-18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2021-02-10什么情況公司不能勸退員工
2021-03-22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1-01產品責任險條款(國內)
2020-11-20偽造保單該如何報案
2021-03-03人壽保險理賠手續(xù)是什么,理賠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2021-01-17被自己的汽車撞傷能否獲得保險理賠
2020-12-21摩托車發(fā)生事故如何快速理賠
2020-11-17保險欺詐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1-01-04存錢卻“買”了保險 保費能要回來嗎?
2020-11-25耕地的承包期是多長時間
2020-12-16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間
2020-12-31土地轉讓的手續(xù)需要什么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