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爭年代,軍人的天職就是保家衛國,英勇作戰。而作戰指令關系到戰役的成敗,軍人必須如實的傳遞軍令。如果存在拒絕傳遞、假傳軍令的行為,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會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拒傳、假傳軍令罪刑事處罰標準是什么?我們來看看小編的說法。
一、拒傳、假傳軍令罪刑事處罰標準是什么?
拒傳軍令罪,是指軍人在戰時明知是與作戰有關的命令、指示等而故意拒絕傳遞的行為。假傳軍令罪,是指軍人戰時偽造、篡改軍事命令并予以傳達或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斗、戰役失利等。
二、拒傳、假傳軍令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軍令是部隊執行軍事任務的依據,保證準確、及時地傳遞軍令,是爭取作戰勝利的必要條件。拒傳、假傳軍令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各級首長對部隊的指揮,破壞作戰指揮秩序,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拒傳、假傳軍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拒傳或者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軍令是指與部隊軍事行動有關的命令,如人員配備,部隊設防,擔負的戰備任務,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受領作戰任務,部隊開進、集結,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戰斗編成,協同計劃,保障方案等命令。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但在司法實踐中,犯拒傳軍令罪的,主要是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如通信、機要人員等,其他軍人由于職責上沒有傳遞軍令的義務,所以一般不能構成拒傳軍令罪。假傳軍令罪由于在客觀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虛構軍令并加以傳遞,所以其犯罪主體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員,除了與拒傳軍令罪相同的負有傳遞軍令職責的軍人外,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假傳軍令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拒傳、虛傳軍令的行為將會對 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拒不傳遞軍令時,是否希望阻止有關部隊和人員執行該命令,或者傳遞虛假的作戰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執行,都不影響對其拒傳、假傳軍令的主觀故意的認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拒傳命令罪和假傳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對于因過失而錯傳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對作戰危害十分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玩忽軍事職守罪懲處。
綜上所述,拒傳、假傳軍令罪屬于軍人犯罪的一種,其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的秩序。根據刑法規定,拒傳、假傳軍令罪刑事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給作戰造成嚴重損失,法庭可以判決犯罪嫌疑人死刑。由此可見,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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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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