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人民群眾可以采取集會、游行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對于合法的集會,政府要給予保護,任何人不得進行破壞,干擾,否則可能觸犯刑法。那么,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認定要注意什么?下面小編給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一、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認定要注意什么?
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對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擾亂、沖擊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暴力方法對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乘機搶劫的,應分別以傷害罪、殺人罪或搶劫罪論處。
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罪體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行為是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這里的擾亂,是指對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起哄、鬧事,破壞其正常秩序。沖擊,是指沖散、沖入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隊伍,使其不能正常進行。其他方法,是指擾亂、沖擊方法以外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方法,例如堵塞集會、游行、示威隊伍進行、停留的通道、場所等。
客體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客體是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
2、罪責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罪量要素是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里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指造成集會、游行、示威行經地或者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混亂的;使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無法進行的;發生騷亂或者其他嚴重事端的等。
綜上所述,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破壞的是公共秩序,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刑法認定需要注意看破壞公共秩序的程度。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此罪,否則屬于治安違法案件,當事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在量刑上面,法院會根據情節做出判決,選擇區間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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