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場上進行隨軍作戰時,對于士兵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武器裝備了。只有擁有優良的武器裝備,才能更好更快的打倒敵人,從而獲得勝利。但是,也會有突發情況導致武器裝備遺失的,這時應當及時報告,不然就可能犯罪。那么,遺失武器裝備罪的概念是什么呢?來看看吧!
遺失武器裝備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武器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制度。遺失武器裝備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武器裝備。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斗車輛、作戰飛機、戰斗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艇、軍用車輛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遺失,是指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運送等過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而造成武器裝備丟失。遺失的武器裝備是行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權管理的武器裝備,包括暫時損壞但能夠修復的武器裝備。將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又遺失的,可將其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作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據軍隊有關規定,丟失武器裝備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或者因其謊報行為致使上級領導誤信武器裝備沒有丟失,而喪失追查、尋找的機會。
如果丟失武器裝備后,及時作了報告,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雖然作了及時報告,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構成犯罪。嚴重情節,是指遺失后不僅不如實報告,而且還唆使他人欺騙、隱瞞真情,威脅他人不許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采用卑劣手段,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于人的;因丟失武器裝備而嚴重影響部隊完成戰備、作戰、訓練任務的;因丟失武器裝備造成社會治安嚴重隱患的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利用,造成惡劣影響的;遺失的武器裝備因未能及時報告而流散社會或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丟失的武器裝備數量多、價值高,或因其丟失而泄露軍事秘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失是針對遺失武器裝備的后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武器裝備的遺失,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不及時報告的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1]
認定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遺失武器裝備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是否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之一,才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否則應以違紀處理。
本罪與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法規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系,即丟失槍支的行為包括了一部分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當軍人丟失槍支時,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于一般規定的原則,應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有關規定,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2]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
法條
一、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必須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節。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于人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二、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與法律知識了。根據以上內容,遺失武器裝備罪的概念就是在自己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下不上報給領導或用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是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因此,相關軍職人員一定要及時上報武器裝備的遺失情況。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1-01-26環境污染打工者有罪嗎
2021-01-25私自捕殺野生動物如何處罰
2021-01-27日租房怎么做才合法
2021-01-18預售合同沒訂立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2021-02-21法律如何規定溢價收購
2020-12-11拘傳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2021-02-02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對抗贈與合同
2021-03-06要求回避應該提交什么材料
2021-03-16法院可以調取微信聊天記錄嗎
2021-01-24購買村集資房的需注意什么
2020-12-14聘用顧問需要遵循勞動法嗎
2021-01-10疫情春節停工期間工資怎么算
2021-01-23銀行不按勞務合同履行工作怎么辦
2021-02-28人身意外傷害的內容有哪些
2021-01-10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保險公司怎么賠
2021-02-10保險經紀人是什么呢
2021-03-21職業變了 保險是否要變
2021-02-08國家承擔軍人傷亡保險的資金
2020-11-15什么是法定代理人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