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有開設賭場罪,這也可以算作是賭博犯罪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并不是只要有開設賭場的行為就一定會構成犯罪,這還需要達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到底刑法開設賭場罪是如何處罰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刑法開設賭場罪要怎么處罰
犯開設賭場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經過上文的講解之后,我們清楚的知道刑法開設賭場罪是如何處罰的了。需要注意此時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那具體的量刑幅度就是不一樣的。要是開設賭場的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此時對罪犯就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了。
怎樣對賭博罪進行認定
怎么區分賭博罪與一般賭博行為
涉嫌賭博罪判刑多少年,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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