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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地位和力量的懸殊,法律通常是傾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在某些情況下,職工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具體來說,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要雙倍工資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要雙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二、怎么計算雙倍工資的時效?
未簽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2011年11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按此規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實務中按第一種說法,即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種說法,即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涉及到雙倍工資性質的認識。
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要雙倍工資?包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在這方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此時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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