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為標準。那在司法實踐中,要如何認定走私普通物品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要如何認定走私普通物品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結果犯。依本法規定,本罪的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相對以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往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則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能認定為構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
3、未補繳應繳稅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如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的;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在海關批準下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隨著實踐的發展,單個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對象將進一步縮小。
因為關系到是否構成該罪的問題。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還想了解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是怎樣處罰的話,可以上律霸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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