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交通工具的的種類越來越多,從汽車、輪船到飛機,每天都有大量人員乘坐。而有的人為了報復社會,破壞交通工具,給公共安全帶來了一定影響。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涉及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我們來看看小編總結(jié)的這篇文章。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雖處于停放狀態(tài)但已經(jīng)交付使用,隨時都可開動從事交通運輸?shù)慕煌üぞ摺?/p>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實行了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破壞的方法可以有多種,但對于構成本罪來說,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壞行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其次,破壞行為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所謂傾覆,是指汽車、電車翻車,火車脫軌,船只翻沉,飛機墜落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觀方面出自為故意。犯罪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泄憤報復、嫁禍于人、貪財圖利,等等。但是動機如何,并不影響定罪,只可能影響量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罰措施是什么?
1、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根據(jù)刑法條文規(guī)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客體是公共運輸安全,而客觀表現(xiàn)是破壞正在使用的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在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故意,這些都是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征。對于此罪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情節(jié)一般的,也要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十分惡劣的,最高可以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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