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會計出納有責任嗎?
沒有單獨收取借款,僅僅為單位老總履行財務手續時,不構成犯罪,但需要配合公安調查。簡單的說就是主觀上知情就有責任。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咋公司被查獲確認犯了非法集資罪之后,此時,已經造成了非法集資的后果,且也損害了社會不特定對象的經濟利益,故而,非法集資會計出納有責任嗎,需要從此會計出納是否知情進行分析,若知情,則需要承擔責任,若不知情,則不會構成犯罪。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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