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詐騙類型中,有的詐騙手段比較相近,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這兩者從字面上的角度來看都是以非法的形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那么在我國的法律和定性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律霸小編為大家解答疑惑。
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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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我們可以看出這兩者的主要差別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非法集資是試圖永久占有這筆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這一點區別是比較明顯的,所以非法集資在判刑中也會略重一些。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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