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勞動者在不同時間段被單位安排加班的,單位需要支付的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不同的。平時是本人工資的150%,節假日是300%,那么要是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話,加班工資怎么算呢?
一、雙休日怎么算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加班時間×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如果基本月工資是800元,那么雙休日加班的雙倍工資計算應為:800(元)/20.92(元/天)*2=76.48(元/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員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二、怎么舉證證明被加班?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律霸釋法:
審判實踐中,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舉證。但是,由于勞動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證據極其有限,這類證據大都由用人單位持有,勞動者很難取得。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充分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及加班費數額的多少幾乎不可能。
實踐中,基于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求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后果。同樣,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會憑借其經濟強勢利用勞動者的急迫或對法律的誤解,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離職協議,而且勞動者很難就存在上述情形進行舉證,使勞動者的離職補償權益難以得到維護。勞動者只要能提出該協議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按照法定情形處理。此類實踐做法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得到了確認,實現了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平衡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舉證能力,成為該司法解釋又一貢獻。
2、律霸提示:
對于加班費的舉證事項,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證人證言等。對于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者仍然要對這一主張負舉證責任,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對于離職協議中的協商事項,只要用人單位盡到了充分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勞動者均不能再反悔。此外,勞動者要撤銷上述離職協議的,仍應當按照“先裁后審”程序進行處理。
原來,勞動者在雙休日被安排加班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會向其支付加班工資,而這個加班工資是按照本人工資的200%進行支付的。如果你所在的單位安排你加班后,既不安排補休又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話,建議你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可以聘請律霸在線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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