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每個勞動者每個月都會定時的領取工資福利,會按照勞動者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和工作績效來進行計算,在我國如果超過了工作時間就會認為是加班,要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資,那么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明顯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時間的月工資確定;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收入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理,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收入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問題通俗而言,就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因此,造成加班的原因無非是兩方面:
①勞動者的生產效率;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定額。所以,要想減少因為加班而增加的工資支付,只有從以上兩個方面來考慮,即在合理確定工作定額的同時,提高員工的生產效率。
以下5點僅供參考: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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