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一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的時間,由于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在工作上不上很熟悉,不能喝正式員工相比,所以勞動者的工資和正式員工也是不同的。那么勞動者的工資怎么計算呢?接下來小編將就這個問題作出詳細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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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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