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署名權社會保障權規定是什么?
著作權署名權社會保障權規定是三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含關系,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這一看似簡單的邏輯蘊含著署名權豐富的內在價值。
(一)對作者而言表彰其為作品來源
署名權的設置就是對作者創作作品這一行為和結果的尊重,也是對作者創造知識產品的肯定性評價。署名權在表達一種創作事實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一種特殊的榮譽。署名權這一著作人身權是一項作者享有的自然權利,創造作品即產生,即使沒有相應的立法也是存在的。幾百上千年前,人們在創作的作品中會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這并非是在理解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基礎上作出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很自然的事實行為。
(二)對作品而言表明與作者的關系
作品與作者的關系簡言之就是被創作與創作的關系,隨著作品的產生就會產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權以及相關的知識產品,作品自己是無法支配著作權以及相關的知識產品的,署名權對作品的意義就在于確定誰是著作權以及相關知識產品的支配者。
(三)對公眾而言成立一種公示作用
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也就是說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說明了署名這一行為法律賦予其一種公示作用。
署名權的公示作用也起到了滿足社會廣大公眾的知情權以及管理機構方便管理的作用。
二、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是怎樣的?
署名權是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其行使主體當然是著作權人,但是著作權人范圍比作者范圍更大,也即非作者也可以行使署名權。這里的問題就在于,署名權作為著作權中的一項人身權,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專屬權,只能由作者享有。那么,至少署名權的行使主體這一點在著作權法律體系中產生了矛盾的地方。
因為有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之分,所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作者,也就都可以成為署名權的行使主體、那么結論就是,署名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作者。
我們國家法院當中規定的是作者對于作品是享有署名的權利的,并且是屬于一種人身權,任何人都不能夠予以侵犯,否則對方是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犯署名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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