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前羈押與人權保障的關系是什么?
兩者是有機統一的,在審前羈押實施時也需要人權,審前羈押是指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前剝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律狀態。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稱“未決拘禁”,即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前的羈押。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僅指審判開始以前的羈押。審前羈押對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基本人權及其他權利的影響甚至比在監獄服刑的犯人還要大。在我國,審前羈押的范圍、期限長久以來都被一直詬病,踐踏人權的問題也較為突出。
二、審前羈押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審前羈押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刑事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兩種羈押形式以逮捕最為常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施逮捕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罪推定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遠遠沒有消除。仍然有很多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就等同于犯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根本沒有認識到審前羈押應當是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形態,而不應是常態。
司法機關根據自己的司法審理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處理,但相關情況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上進行的,如果存在違反了法律適用的情況,或者造成超期羈押等問題的, 必須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了嚴重的侵犯。
刑事超審限與超期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超期羈押申請偵查監督可以嗎?
先行羈押折抵刑期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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