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作為對社會秩序與社會經濟均有巨大危害的一種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是,并不是只要加入傳銷就會構成犯罪。如果僅僅是參加傳銷,并沒有嚴重情節,可能面臨的是行政處罰,只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可能以領導組織傳銷罪論處。
一、刑法條文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領導組織傳銷罪構成要件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夸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從上文可知,必須同時符合主客觀要件,才可能構成領導組織傳銷罪,該罪名限定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客觀上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等行為,危害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主觀上是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只有滿足了上述全部條件才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他情節輕微的,雖不構成犯罪,但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參與傳銷如何定罪量刑
哪些行為構成組織傳銷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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