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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可以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一個罪名,實踐中我們要將逃稅行為與偷稅行為、漏稅行為相區分,雖然這些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因為具體的犯罪情形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樣。那到底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稅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況下成立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金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教唆、幫助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稅行為的,以逃稅罪的共犯論處。納稅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稅人員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稅行為的,成立逃稅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2、對本條第三款的處罰阻卻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稅案件必須經過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只要行為人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不論稅務機關是否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均不能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3)只有當行為人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的,司法機關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
(4)二次指因逃稅受到行政處罰后又逃稅而再次被給予行政處罰,才否定處罰阻卻事由的成立。
(5)關于處罰阻卻事由的規定,不適用于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的行為,也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的逃稅行為。
二、企業逃稅法人會判刑嗎
1、需要承擔責任
2、《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中規定的一些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同時企業單位也是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而逃稅罪正好就屬于這樣的犯罪,因此實踐中企業單位進行逃稅的,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此時采取的卻是雙罰制。而在認定逃稅罪的時候,不能光看實際情形是否成立逃稅罪,還需要看是否達到了此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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