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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的情況在當前社會比較少見,不過還是時有發生,遺棄給對方帶來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從道德層面來說遺棄是非常責任的行為,做出這種事情的人大多都是沒有責任心的人。如果遇到遺棄罪問題的話,遺棄罪有沒時間要求呢?
對于遺棄多長時間是遺棄罪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以下對遺棄罪做了些相關的解釋,請參考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立案標準: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比較籠統,沒有像日本刑法規定的那么細,但籠統立法是我國立法的一貫特點。舊刑法堅持的是寧疏勿密的立法原則,新刑法盡管有所改變,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時間上顯得非常倉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論證,對于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對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統統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對于遺棄罪而言,盡管刑法對其位置作了調整,學界的認識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認識上:
一是,主體是在家庭中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二是,對象限于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員;
三是,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受扶養權;
四是,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
五是,作為義務源于婚姻法的規定,等等。
而對遺棄行為到底有哪些表現,為做到罪刑相適應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訂時進行細化,在刑法修訂時是否需要對其罪狀進行完善,遺棄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調整在解釋論上,是否對遺棄罪的對象、客體、義務的來源及“扶養”的含義等的解釋也應該適時修正,等等。恕筆者直言,這正是學界長期以來存在的學術惰性之體現。下面看德國刑法對遺棄罪的規定。
遺棄罪的成立是有一定條件的,如果沒有滿足條件的話只能說是我們道德意識上的遺棄,而無法形成遺棄罪。生活中有部分人會遇到遺棄的情況發生,一般來說只要滿足條件的話都會遺棄的罪名都會成立,會給予對方一定的處罰,而且遺棄罪有沒時間要求的,只要出現這種情況多久都可以進行上訴。
遺棄罪怎么判刑?
遺棄罪立案需要什么條件?
怎么才算遺棄罪,遺棄罪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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