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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也看到過各種各樣的棄嬰新聞,拒絕撫養患病老人等新聞,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這些行為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犯的是遺棄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那么,遺棄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一、遺棄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遺棄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受扶養的權利,保護生命與身體法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保護法益的歷史變化
隨著相關法律的修訂和完善,遺棄罪所保護的法益也在不斷變化,且一直是理論界關注的熱點。
1950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第134條對遺棄罪作了如下規定:“對于有養育或特別照顧義務而無自救力之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遺棄之者,處3年以下監禁。犯前項之罪致人于死者,處4年以上15年以下監禁。”在此,遺棄罪被規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健康與自由人格罪中,而且遺棄罪的義務包括特別照顧義務,并不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
但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遺棄罪被規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當中,這說明該罪的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舊刑法中的傳統觀點認為,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家庭成員之間互相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要求行為主體與被害人屬于同一家庭成員,并且是按照親屬法的規定來定義行為主體與“扶養義務”的。
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設置,將其中的6個罪名全部納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結果無價值論認為,遺棄罪的保護法益明顯不是家庭成員間的倫常關系,而應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或者說應該將“拒不扶養”解釋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的犯罪。顯然,并非只有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行為才能產生對被害人生命、身體的危險。這樣,對本罪的行為對象就應當作擴大解釋。筆者支持將遺棄罪作為使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的犯罪來定義。
更進一步地說,是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與人身安全權,屬于一種不作為的犯罪。該罪的受害者往往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比如老人、病患以及年幼的小孩,犯該罪的,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常海生犯遺棄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已有孩子還能收養棄嬰嗎
一般刑事犯罪記錄是什么,能夠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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