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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是指用各種手段阻止證人出庭作證。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妨害作證呢?新刑法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有明確規定的。有時可以在無意之間就作出了妨害作證的行為,這有可能涉及犯罪,或者某些行為的對象不是證人本人,而是其它與證人有關系的人,這樣也有可能涉嫌妨害作證,為了司法的公正性,我們來看一下新刑法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
一、生活中常見的妨害作證犯罪的情形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
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妨害作證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二、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
1、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2、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3、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4、妨害作證罪的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
妨害作證有時是出于主觀,有時可能是無意間作出的行為,不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是主觀故意還是由于無知,導致的結果都是妨害作證罪。妨害作證可能出現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新刑法妨害作證罪的結果如果確定,是與犯罪動機無關的,所以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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