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變動越來越大,在勞務方面的各種問題也越來越多了,由此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也隨之增加。此時則需要企業(yè)和員工對爭議進行解決。那么,在勞動法中勞動爭議應該如何處置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勞動爭議處置的方法具體有哪些吧。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我國勞動爭議處置方式有四種:
一、協商解決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同時也是在解決爭議過程中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二、企業(yè)調解
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這種調解實行自愿原則,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該爭議,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此外,由于調解委員會主要是由企業(yè)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所以工會與企業(yè)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不適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三、申請仲裁
若經企業(yè)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企業(yè)調解委員會處理而直接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除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四、提起訴訟
當事人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予受理仲裁決定或通知書不服,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由此,我們知道了勞動爭議處置的方式有以上四種,當今社會在成長中也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勞動法的建立也為各個勞務人員提供了更多法律保護,在勞動爭議中更好的為自己爭奪權益與公平。如果實在不知道的,也可以選擇咨詢律師。
勞動爭議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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