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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要是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損害到了我們的利益,那么此時是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內,針對實施不發侵害的人,進行正當防衛的。不過有人就在問了,現實中對未成年人可以正當防衛嗎?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對未成年人可以正當防衛嗎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既然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以上8種重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因此,對實施以上8種不法侵害的已滿14周歲的人當然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8種罪犯以外的侵害行為,由于刑法沒有把其他行為納入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因而,他們對這些危害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對他們這些行為的防衛,應該與刑法對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侵害行為的態度是一樣的。
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在這些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時,可否實行正當防衛?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應該聯系防衛人的主觀認識進行具體分析。防衛人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對侵害人進行反擊,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如果防衛人知道侵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正當防衛的條件上就要加以限制。要求防衛人小心對待實施侵害的未成年人,對他們進行防衛,不能像對待犯罪分子那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開他們,或者教育、訓斥他們,奪下他們手中的兇器,或者用其他措施把他們管束起來,不要輕易傷害他們。只有在合法權益遭到十分緊迫的侵害的危險情況下,當時當地無條件采用其他方法躲避或制止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即在迫不得已的時候,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二、對精神病人能正當防衛嗎
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我們認為,對精神病人侵害的正當防衛問題大致與對未成年人的侵害進行防衛時相當。他對他人實施侵害的行為是一種病態反映,并不受思想支配,被害人不能輕易地實行防衛,能躲避可以先躲避,然后采取其他措施把精神病人管束起來。只有在無法躲避,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傷害精神病人的方法,這種行為是正當防衛。一般說來,實施防衛的不得已性不是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實施的行為實施防衛時,不得已性便成為附加的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沒有這個條件,所實行的防衛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
實踐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也是可能會構成犯罪的,當然,就未成年人實施的不法侵害來看,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其實也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也就是說對未成年人可以正當防衛。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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