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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一直都是重點打擊的刑事犯罪,刑罰一直隨著犯罪形態的變化而改變。而對于生活中的一些小偷小摸行為,之所以不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是因為不滿足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那具體來說,法律中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公安部1992年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二、構成盜竊罪的數額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由于每個盜竊案件具體犯罪情節以及犯罪的原因都是不一樣的,在犯罪認定、量刑時也會有很大差異。而不管是在定罪還是量刑的時候,可以肯定的說,這都是離不開對盜竊罪數額的認定的,其中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也是根據實際的數額來確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宜昌律師。
盜竊罪的從輕量刑情節有哪些
初犯盜竊罪怎么進行處罰 ?
最新刑法對盜竊罪的解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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