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期間發病上算不算工傷
算工傷,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傷害和傷害。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因此,勞動者上班期間發病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
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
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
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
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么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釋上,一般應指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往返于單位和家中的過程。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繞道而受到機動車傷害是否可認定為工傷。依社會普遍觀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徑并非必經或惟一的路線,而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勞動者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不限于最短路線,也不應由用人單位指定路線。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相應的用人單位應積極的對這類勞動者進行保護。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時,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搶救,保護這類人員的人身健康。對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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