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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實施了犯罪行為后,如果能夠到相關部門自動投案的話,被認定為自首情節的,那么日后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實踐中,對自動投案做出了嚴格的要求,那到底自動投案有什么要求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什么是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進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自動投案的要求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采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三、應該向哪個部門自動投案
并自愿置于其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機關或其他有關人員投案,也可認為是自動投案,但其主觀上必須出于自愿、主動。
通過上文對自動投案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我國對自動投案是怎樣要求的吧。根據規定,此時是犯罪分子主動向公安、檢查、司法審判機關投案,而只有做出了認定之后,才能作為自首情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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