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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是對在服刑期間確實犯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經批準后取保在監外進行救治的一種臨時性刑罰措施。通常服刑的罪犯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之后,才有可能獲得保外就醫。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保外就醫要滿足哪些要求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哪些
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闡明的保外就醫法律條件,實際上包括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二個方面:
(一)實質條件。
保外就醫的實質條件是“有嚴重疾病”,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依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印發的司發[1990]247號《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以下簡稱《范圍》)中相關的標準來評判與衡量。
(二)形式條件。
保外就醫的形式條件包括對象性條件、程序性條件以及否定性條件。
1、對象性條件是保外就醫的對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決罪犯。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或是未決犯均不符合保外就醫的對象性條件,不能獲準保外就醫;
2、程序性條件是:委托主體必須合格,如負責罪犯刑罰執行的監管單位等。
主體醫院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疾病證明應是主體醫院依照規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證明對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嚴重程度。
審批的程序必須合法、有效。刑訴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在司法實踐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司發[1990]247號《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中規定的相關程序來執行,違反此規定屬于違法、無效的審批程序。
3、否定性條件: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是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保外就醫要滿足哪些要求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第四條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保外就醫可以說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刑罰措施,此時允許滿足條件的罪犯,暫時的監獄外接受自療,當然要是保外就醫的條件消失了,那么就要依法收監,執行剩余的刑期。以上就是對“保外就醫要滿足哪些要求”的介紹,但愿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問題。
保外就醫在刑期內嗎?
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保外就醫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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