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人人都要知法懂法才能更有利于生存。眾所周知,司法機關辦案時有時會用到傳喚這一方法,在特殊情況下更有強制傳喚的發生,那么強制傳喚適用于什么情況?如果您不是很清楚,律365的小編很樂意為您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以上這些就是律霸為您提供的關于強制傳喚適用于什么情況的相關資料了,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強制傳喚主要是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人或者是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傳喚的人使用的一種辦案手段。關于強制傳喚,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不解,可以向我們的在線律師咨詢。
強制傳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強制傳喚可使用警械嗎
強制傳喚有哪些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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