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作為刑法中比較偏僻的一個罪名,很多人對此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其實濫伐林木也要達到一定的數量之后才會構成犯罪的,要是不幸構成了該罪,很多人就想知道犯濫伐林木罪如何辯護呢?律霸小編為大家提供了一篇該罪的辯護詞,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濫伐林木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作為本案被告人龍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今天的審理活動,現本辯護律師依據案件的事實真相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行使律師的辯護權利,為本案被告人龍某,向法庭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關注并考慮采納。
一、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的湘會檢林訴字[2XXX]第8號起訴書所列內容,尚不足以指控本案被告人龍某構成濫伐林罪。
依據公訴機關今天向法庭宣讀的起訴書,指控龍某所實施的行為主要為以下兩點:第一點,即龍某與梁XX等六人以2.2萬元的價格合伙承包(實為購買)了老師田XX,并與洞溪村委簽訂了承包合同。第二點即龍某與張XX、粟XX、梁XX、梁XX六人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八月,將所購得老師田XX以230 元/m3買給粟XX一人。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相關的權利義務。以上兩點僅是本案事情的起因,對本案的濫伐結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與實質影響。因為山林買賣合同本身不能夠造成濫伐林木這一必然結果產生。而且法律也允許自由買賣山林行為。而起訴書在指控本案主要犯罪經過的內容部分,對于龍某是否參入辦理采伐證過程,是否知道采伐指標為多少,是否組織、指揮民工砍伐了老師田XX等,對龍某均沒有提到只言片語。因此辯護律師認為既然起訴書沒有寫明指控被告人龍某參與過濫伐老師田XX的犯罪事實,那么本案龍某所涉嫌的罪名也應當依法不成立。而如果說僅僅是因為龍某曾參與老師田XX的買賣行為而獲罪,那么在本案中牽涉到的買方與賣方的相關參與人員不僅僅只有龍某一人,尚有其余多名人員及相關單位。那么公訴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就應當對其余買賣人員作出明確結論。或依照法律進行追訴或在起訴書中明確列出其余人員另案處理,否則相對于本案龍某而言就顯失公正了。
二、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的證據,無法指證龍某構成濫伐林木罪。
1、庭審質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龍某在主觀上具有濫伐老師田XX的故意。本案中要指證被告龍某主觀上有濫伐林木的故意。必須向法庭出示證據,證明龍某明知老師田XX的林木采伐指標不夠,而積極意圖超標采伐。縱觀本案的庭審過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龍某在老師田山林采伐時知道了或應當知道木材指標不夠,或采伐時超標采伐的情況。而且事實也表明龍某在與粟明星簽訂合同后,便外出做生意。辦證情況與采伐過程龍某一概不知,也從未參與過。
2、無證據證明龍某在客觀上實施了濫伐林木的行為。
2XXX年8月31日的砍木協議簽訂時,龍某當時根本未在現場。其合同中的簽名系他人代簽的。其后進山的砍木工人,龍某也未召集與組織過任何一個人。而且龍某在砍木時也未到過現場,因此整個砍伐過程,龍某既無從知曉指標下了有多少,該砍伐多少。也不曾有在現場組織指揮過砍木工人,對于木材被砍伐的結果,既然龍某自始自終都沒有參與過,當然也就無從談起,龍某在客觀上實施了濫伐林木的行為。
三、本案處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行政權與刑事司法權相沖突的問題,因而是否應將各被告人定罪量刑,請法庭慎重考慮。
本案事發后的各當事人發現存在超標砍伐后,積極主動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超標的木材指標150m3,并且交納了所有國家稅費。因此意味著林業主管行政部門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追認了本案超標采伐的木材為合法行為。到目前為止,尚沒有證據表明,作出具體行政追認行為的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權單位,重新作出具體行為撤銷本案所補辦的150m3的木材指標。因此刑事辦案機關在對本案已經合法的行為再作為刑事案件偵查并移送至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很顯然是刑事司法權與行政權存在著嚴重沖突的,同時,在辦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程序不當問題的。正常途徑應當是行政機關在查處過程中,認為構成犯罪時由行政機關移送司法處理,同時作為濫伐林木罪而言其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既然林業管理部門依法追認了本案的超標砍伐行為合法行為,那么嚴格意義上來說,本案犯罪客體也因此消失。其于上述情況,請法庭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之間予以慎重考慮,以維護司法公正。
四、本案被告人龍某在整個事件過程,所起作用最小。請法庭判決時,予以減輕處罰。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辯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看了上述小編提供的辯護詞,相信大家已經大概知道犯濫伐林木罪如何辯護了吧,不過上文提供的是無罪的辯護詞,如果你已經證據確鑿,就只能夠做罪輕的辯護了。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辯護,建議你委托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濫伐林木罪的處罰機關是哪個
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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