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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如果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志。如果勞動者符合休年假的條件,那年休假安排在節假日可以嗎?下面律霸小編就來為你詳細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年休假安排在節假日可以嗎?
由于條例已明確禁止國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勞動節1天、中秋1天、國慶節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陪護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單位能夠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內進行。
用人單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員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種種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多于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無權就員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扣減工資。反之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少于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如何解決年休假糾紛
用人單位不安排員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而發生糾紛的,員工可以采取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如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即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獲得日平均工資的600%年休假工資報酬及賠償金(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二、員工有權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職工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四、五、十項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另外,勞動者還可以就年休假問題咨詢專業的勞動糾紛律師,尋求最佳的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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