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也就叫做打群架,在相互斗毆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一方的輕傷,那么此時聚眾斗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呢?具體又該如何進行處罰呢?如果你對這個問題不是很了解的話,可以閱讀一下下文了解。
一、聚眾斗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
所謂聚眾斗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因此,即使聚眾斗毆造成了他人輕傷的,按照我國規定只處罰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二、聚眾斗毆罪輕傷怎么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斗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斗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由于我國法律中規定對聚眾斗毆犯罪的,只處罰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因此在造成他人輕傷的情況下,也僅僅是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上就是對“聚眾斗毆中致人輕傷誰負責”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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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輕傷的鑒定標準
聚眾斗毆罪輕傷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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